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属于缔约过失行为的类型之一,其中,"恶意"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有谈判意图,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在谈判签约过程中,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是( )。A.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B.恶意进行磋商,给对方造成损失C.故意隐瞒与签约有关的重要事实D.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E.一方未尽通知义务,增加对方缔约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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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违法行为。A.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B.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C.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D.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E.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以他人名义订立合同
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 )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构成了缔约过失责任。A、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B、免除自己责任C、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D、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E、加重对方的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有( )。A、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B、泄露对方商业秘密的C、提供虚假情况的D、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重要事实的E、经过艰苦的谈判但最终未签订合同的
根据《合同法》,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A.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应当判定合同效力待定 C.应当判定合同可撤销 D.应当判定合同无效
依据我国《合同法》,下列情形中,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是( )。A.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B.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C.故意隐瞒与签约有关的重要事实D.恶意进行磋商,给对方造成损失E.一方未尽到通知义务,增加对方缔约成本
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试分析: (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2)如何理解本条(一)规定中的“假借”和“恶意”的含义? (3)如何理解本条(二)规定的行为性质? (4)举例说明本条(三)规定适用的情形? (5)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