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总对总及非批复的协议文本与质权人协商后的,经营单位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即可以使用。
经营单位在使用监管协议中约定的退出条款时,必须经过经营单位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第一责任人在评审表上签字后方可退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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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单位对公司编制的或公司签订的总对总协议以及批复下发的协议文本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直接修改。
公司已批复下发的非总对总协议可在任意范围内使用,适用于系统内所有单位。()
协议配套文本中其他约定处添加的附加条款按照公司最新规定予以添加,对于现有“总对总”协议和已批复的非标协议,只须与相关出质人协商,在相应位置约定。
公司批复下发的非总对总协议,由()根据公司下发的()的配套文本自行制定配套文本。
附加条款按照公司最新规定予以添加,对于现有“总对总”协议和已批复的非标协议,须与相关质权人协商,在相应位置约定;如协商不成,须在与客户签订的《监管流程》中进行约定。
金融物流业务协议文本由各经营单位自行签订金融物流业务总对总协议,并按照规定使用协议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