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试

关于2月15日艳玉公司转让票据的行为,下列观点正确的有( )。 A.背书时应不记载背书人,被背书人应记载为“C公司” B.艳玉公司出纳的背书记载不符合规定 C.该记载会导致此票据不连续 D.该记载会导致付款人拒绝付款

题目

关于2月15日艳玉公司转让票据的行为,下列观点正确的有( )。 A.背书时应不记载背书人,被背书人应记载为“C公司” B.艳玉公司出纳的背书记载不符合规定 C.该记载会导致此票据不连续 D.该记载会导致付款人拒绝付款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BCD
本题考核票据背书行为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在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即第一次背书的背书人为票据的收款人;第二次背书的背书人为第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本题中,出纳所盖的背书人签章和所写的被背书人名称正好相反,此举会导致汇票背书不连续,付款银行拒绝付款。故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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