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这段文字反映了西周时期的五听制度。所谓“五听”,是指西周时期,司法官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以五种察言观色的方式审理案件,以便据此分析案情:一是辞听,二是色听,三是气听,四是耳听,五是目听。东汉郑玄解释道:观察受审者的言辞,理亏则言语烦乱或自相矛盾;观察其表情,心虚则惊惶失措;观察其呼吸,理屈则紧张喘息;观察其听觉,心里有鬼则反应迟钝;观察其眼睛,无理则双目失神。
(3)“五听”是西周时期司法官审理案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该审理方式是我国古代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也是运用心理分析进行审判活动的一种尝试,因此,以“五听”获取证据的审讯方式在我国司法心理学史上留下重重的一笔。此外,与夏商时期迷信落后的“天罚”、“神判”相比,这毕竟是历史进步。单就要求审判官注意观察当事人各种异常表现来看,具有可资借鉴之处。当然,完全依赖察言观色的方式审理案件,往往导致主观唯心主义的司法擅断,有时也会人为地制造一些冤假错案。
(4)“五听”制度作为审理案件的方式,被后世所沿用,影响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