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为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第一类: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
第二类: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
(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300万元之间的事故。
第三类:一级建造师考前 内 部 资 料 + QQ 5 9 9 9 1 8 6 6 8 赵 老 师
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
经济损失的事故。
(2)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
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万~300万元之间。
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150万元之间。
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50万元之间。
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
3)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
3)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3)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内的公路工程质量事故。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一般质量事故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质量问题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或企业负责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