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之一是合同对立当事人抽逃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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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无需通知对方当事人。( )A.正确B.错误
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无需通知对方当事人。()
下列不属于不安抗辩权行使条件的是 ( )。A.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B.当事人的履行没有先后顺序C.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人是履行义务顺序在先的一方当事人D.后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当事人行使了不安抗辩权就意味着合同的终止。()
《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制度,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发生某些情形时可以中止合同。下列情形中,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的是( )。A.对方当事人降低注册资金 B.对方当事人银行贷款数额激增 C.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 D.对方当事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属于延期抗辩权 B.在有法定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下,主张方可以直接解除合同 C.存在于双务合同中 D.因行使不安抗辩权导致合同履行迟延,后履行方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