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17%。2008年4月1日,丁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协议,向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商品的实际成本为9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1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87万元。协议规定,丁公司应在9月30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200万元(不含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则丁公司回购该批商品时的入账价值为( )万元。
A.900
B.1000
D.1100
D.1200
2008年甲公司从丁公司购入原材料一批,价款共计468万元(含增值税税额),现甲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按约定偿还货款,经双方协商,丁公司同意甲公司用其产品抵偿该笔欠款。抵债产品市价为300万元(不含税),增值税税率为17%,产品成本为258万元。丁公司收到该产品后,与甲公司办理了债务解除手续。假定不考虑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则甲公司因该债务重组增加的税前利润是( )万元。A.117B.300C.42D.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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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17%。20×7年5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成本为9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格为110万元,增值税为18.7万元。协议规定,甲企业应在20×7年9月30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20万元,另需支付增值税20.4万元,假如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则20×7年6月30日,甲公司因该项业务确认的“其他应付款”账户的账面余额为( )万元。A.114B.120C.128.7D.140.4
丁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增值税率为17%.2005年4月1日,丁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协议,向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商品的账面实际成本为9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110万元,增值税额为18.7万元.协义规定,丁公司应在9月20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20万元(不含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则丁公司回购该批商品时的入账价值为()万元.A.90.0 B.100.0 C.118.3 D.120.0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2010年5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成本为9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格为110万元,增值税为18.7万元。协议规定,甲企业应在2010年9月30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20万元,另需支付增值税20.4万元,假如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则至2010年6月30日,甲公司因该项业务确认的负债余额为( )万元。A.114B.132.7C.128.7D.99.6
新华企业为生产并销售ABC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为25%。现有甲、乙、丙三个公司可以为其提供生产所需原材料,其中甲为一般纳税人,且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乙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委托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税率为3%的发票;丙为个体工商户,目前只能出具普通发票。甲、乙、丙三家公司提供的原材料质量无差别,所提供的每单位原材料的含税价格分别为23400元、21115元和19750元。ABC产品的单位含税售价为29250元,假设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率为3%。假设新华企业的购货方式不会影响到企业的期间费用,从利润最大化角度考虑新华企业应该选择哪家企业作为原材料供应商?
甲公司2007年发生如下业务(1)向乙公司销售A产品一批(属应税消费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100000元,增值税税率17%,消费税税率10%.成本60000元,已收到货款,并将提货单交给乙公司。(2)向丙公司销售B产品一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400000元,增值税率17%,成本350000元,甲公司收到丙公司开出的不带息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为468000元,期限为2个月。该批商品已经发出,甲公司以银行存款代垫运杂费10000元。(3)与丁公司签订代销协议,委托丁公司销售A商品500件,A商品的单位成本为每件350元。代销协议规定,丁公司应按每件A商品585元(含增值税)的价格售给顾客,甲公司按不含增值税的售价的10%向丁公司支付手续费。(4)销售原材料一批,价款为700000元,该材料发出成本为500000元。款项已由银行收妥。(5)乙公司要求退回部分本年购买的A产品。退回的产品售价为20000元,销售成本为12000元,甲公司同意乙公司退货,并办理退货手续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退货当日支付了退货款。(6)收到丁公司交来的代销清单,代销清单中注明:实际销售A商品400件,商品售价为200000元,增值税额为34000元。当日甲企业向丁公司开具金额相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收到先征后返退回的增值税20000元。(8)甲企业收到丁公司支付的已扣除手续费的商品代销款。要求:编制甲公司上述业务有关的会计分录。(应交税费写出明细科目和专栏)
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注册地在北京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营业税税率为5%。不考虑除增值税、营业税以外的其他税费。丁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丁公司有关房地产的相关业务资料如下:(1)2008年1月,丁公司自行建造办公大楼。在建设期间,丁公司购进一批工程物资,价款为 1 800万元,增值税为306万元。该批物资已验收入库,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该批物资全部用于办公楼工程项目。丁公司为建造该项工程,领用本企业生产的库存商品一批,成本280万元,计税价格30